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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一:“iPad”商標轉讓及權屬糾紛案
深圳唯冠公司于2001年6月21日在我國大陸注冊了涉案iPad商標。2009年,IP公司與唯冠控股的另一子公司臺灣唯冠公司達成協(xié)議,約定將包括涉案商標在內的在多國注冊的10個iPad商標以3.5萬英鎊價格轉讓給IP公司。IP公司與蘋果公司之間簽署權利轉讓協(xié)議,將IP公司所有的iPad商標轉讓給蘋果公司。蘋果公司、IP公司據(jù)此請求法院確認涉案iPad商標歸蘋果公司所有。深圳中院一審認為簽訂商標轉讓協(xié)議應與商標權人簽訂,并辦理必要的商標轉讓手續(xù)。本案的商標轉讓合同是臺灣唯冠公司與IP公司簽訂,而非涉案iPad商標的商標權人深圳唯冠公司,IP公司主張的表見代理不成立,判決駁回了蘋果公司和IP公司的訴訟請求。二審期間,廣東高院力促雙方以6000萬美元達成調解,徹底解決雙方在美國、香港以及國內的一系列紛爭,展現(xiàn)了我國日益成熟的知識產權制度和司法保護狀況。
案件二:“oppo”訴“CCPO”手機標識侵權案
原告歐珀公司是“oppo”注冊商標的權利人,其品牌在行業(yè)內均具有較高知名度。歐珀公司在被告鄭關笑經營的百珠數(shù)碼超市公證購買了被告星寶通公司制造的手機產品。星寶通公司在其手機產品上使用了“CCPO”標識,歐珀公司認為星寶通公司在手機產品上使用的標識與涉案注冊商標相近似,請求法院判令兩被告停止侵權、賠償損失。法院審理認為,被訴侵權產品與涉案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為相同產品,被訴侵權產品使用的“CCPO”標識與涉案注冊商標構成近似,星寶通公司未經許可制造、鄭關笑未經許可銷售侵犯涉案注冊商標的商品,已侵犯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判令星寶通公司賠償歐珀公司經濟損失260萬元。
案件三:許世昌訴索尼公司發(fā)明專利侵權案
原告許世昌是“具多層次金屬花紋的制造方法”發(fā)明專利的權利人。許世昌認為索尼公司筆記本電腦上“VAIO”標識的制作方法落入其涉案專利的保護范圍,指控索尼公司制造、銷售、許諾銷售,蘇寧電器銷售,緯新資通公司制造、銷售涉嫌侵犯其專利權的產品,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賠償損失。法院審理認為,依照被控侵權的方法制造的產品具有“在非導電基層即筆記本電腦的表面,黏貼有由表面光滑的金屬材料經沖壓形成的金屬花紋”的特征。而根據(jù)專利方法制造的產品,具有“在非導電性基材的表面具有經電鍍形成的、具有一定厚度的金屬花紋”這一技術特征,由于兩個產品的技術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故制造被控侵權產品的方法與許世昌涉案專利方法的技術特征不相同亦不等同,未落入涉案專利權保護范圍,駁回許世昌的訴訟請求。
案件四:在先申請不侵犯“腳架”外觀設計專利案
原告李健開是一種“腳架”的外觀設計專利權人,認為被告黃澤鳳生產、銷售的腳架侵害其專利權,向法院提起訴訟。被告黃澤鳳提交了名為“網板折疊圓桌”的對比文件,進行現(xiàn)有設計抗辯。法院審理認為:黃澤鳳提交的對比文件專利申請日在涉案專利申請日之前,可以援引該證據(jù)比照現(xiàn)有設計抗辯制度進行不侵權抗辯。將被訴侵權產品與對比文件中外觀設計產品相對應的部分相比對,兩者不存在實質差異,屬于同樣的外觀設計,被訴侵權產品使用了申請在先的設計方案,黃澤鳳無需承擔侵權責任。這是全國首例以在先申請比照現(xiàn)有設計抗辯制度作不侵權抗辯并予以認定的專利侵權案件。
案件五:世紀龍公司擅自直播奧運節(jié)目被訴侵權案
中央電視臺將奧運開幕式、閉幕式、北京2008年奧運會及與奧運相關之所有賽事直播或錄播節(jié)目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授權原告央視公司獨占行使,被告世紀龍公司未經許可,在其網站上通過信息網絡,實時轉播中央電視臺CCTV—奧運頻道正在直播的2008年北京奧運會首場正式比賽,原告央視公司認為世紀龍公司侵犯其作為錄音錄像制作者的權利和廣播組織專有權,遂訴至法院。法院審理認為:以直播現(xiàn)場體育比賽為主要目的電視節(jié)目,在獨創(chuàng)性上尚未達到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chuàng)作的作品所要求的高度,應當以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連續(xù)相關形象、圖像的錄制品給予保護。世紀龍公司作為網絡內容提供者的行為侵犯了央視公司作為錄像制作者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據(jù)此判決世紀龍公司賠償央視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20萬元。
案件六:完美公司訴阿里巴巴被訴廣告搜索侵權案
原告完美公司在被告阿里巴巴廣告公司的網站上,發(fā)現(xiàn)以“完美公司”的企業(yè)名稱、字號作為關鍵字在阿里巴巴網站上搜索商家信息,可以看到眾多不知名的個人或者企業(yè)用戶未經完美公司的許可而使用其公司名稱作宣傳。完美公司向阿里巴巴廣告公司寄送了有關刪除侵權廣告信息的律師函,阿里巴巴廣告公司在收到通知后作出了一定的制止措施,但在本案判決前還有一部分涉嫌侵害完美公司企業(yè)名稱權的信息未刪除。完美公司由此提起訴訟認為阿里巴巴公司涉嫌侵害其知名企業(yè)名稱權,要求停止侵權、賠償損失。法院認為:阿里巴巴廣告公司在接到完美公司通知后的合理期限內沒有完全刪除侵權信息,理應承擔停止侵權、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本案對規(guī)范電子商務經營及相關知識產權保護具有示范作用。
案件七:在先使用的未注冊商標不侵犯注冊商標案
被告科技出版社從1998年開始就在其出版圖書的封面和書脊上不間斷地使用紅色的“ ”圖形作為商標。該社出版的部分書籍曾獲得多種榮譽。原告蔡振文于2009年11月28日獲準注冊 “ 及HIGH TECHNOLOGY LETTERS”圖形及文字組合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16類的印刷出版物等。蔡振文于2011年在新華書店購買了由科技出版社出版的書籍,封面及書脊上均印有紅色的“ ”商標,遂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審理認為,“ ”商標為科技出版社使用在印刷出版物上的未注冊商標,且經過科技出版社在先、長期、連續(xù)使用,該商標具有一定影響,故沒有侵犯蔡振文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駁回了蔡振文的訴訟請求。
案件八:“牙刷柄”外觀設計專利重復起訴被駁回案
原告李志明是第ZL03319125.5號“牙刷柄(13)”外觀設計專利權人。被告武漢今晨前已因侵犯該專利而被判停止侵權。原告隨后又購買到同一侵權產品,遂將武漢今晨和銷售者沃爾瑪汕頭店起訴至汕頭中院,要求對武漢今晨反復侵權行為加重處罰,判決其賠償50萬元。法院審理認為,在先生效判決已對武漢今晨制造銷售侵權產品的行為進行了處理,李志明在生效判決之后購買到侵權產品,只能說明市場上尚有銷售,不足以證明武漢今晨實施了新的侵權行為。李志明在本案中對武漢今晨的訴訟請求實質上是基于已為人民法院生效判決作出實體處理的同一法律關系和同一法律事實,構成重復訴訟。銷售者沃爾瑪汕頭店曾與李志明簽訂協(xié)議承諾不再銷售該產品,此后又違反承諾再行銷售,應承擔侵權責任。法院裁定駁回李志明對武漢今晨的起訴,判令沃爾瑪汕頭店賠償李志明2萬元。
案件九:電子商務公司履行監(jiān)管義務不構成商標侵權案
原告花旗參農業(yè)總會認為被告呂小濤未經授權和許可,在被告淘寶公司運營管理的“淘寶網”上銷售由被告粵珠公司總經銷的“美國威斯康辛花旗參”產品,三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請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權、書面道歉,并判令粵珠公司、呂小濤承擔賠償責任、淘寶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法院審理認為,呂小濤銷售的涉案商品與原告注冊商標核定的商品使用范圍相同或者類似,且標識與原告的注冊商標完全相同。呂小濤不能提供購買涉案商品的銷售合同、銷售發(fā)票或送貨、收貨單據(jù),其行為構成侵權。沒有證據(jù)顯示粵珠公司銷售涉案商品,淘寶公司與呂小濤并無共同的侵權故意。淘寶公司在事后無法及時采取必要措施是因花旗參農業(yè)總會怠于履行通知義務而致,淘寶公司隨后履行了監(jiān)管義務,不存在主觀過錯。判決呂小濤停止侵權,賠償花旗參農業(yè)總會經濟損失。
案件十:擅自復制運營“彈彈堂”網絡游戲構成犯罪案
“彈彈堂”游戲的著作權人是深圳第七大道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燕亞航通過修改在網上下載的深圳第七大道科技有限公司的“彈彈堂”游戲源代碼,調整了該款游戲的難易程度以及降低游戲道具價格后,以“52彈彈堂”、“霸氣彈彈堂”和“11彈彈堂”為游戲名發(fā)布在服務器上進行運營。經鑒定,被告人燕亞航電腦里的“彈彈堂”游戲服務器端中的程序與深圳第七大道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相應程序具有同源性,相似率在99%以上。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燕亞航無視國家法律,以營利為目的,未經深圳第七大道科技有限公司的許可,復制發(fā)行其享有著作權的計算機軟件“彈彈堂”游戲,經公訴機關和被告人燕亞航共同確認,非法經營數(shù)額達人民幣14.6萬元,構成侵犯著作權罪,屬情節(jié)嚴重。判決被告人燕亞航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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